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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涟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涟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2022-03-30

涟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涟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涟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填报单位:涟源市司法局时间:2022年3月30日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行政层级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 层级索要 单位开具 单位省部级市级县级乡级及其他
1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中小微工业企业划型认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款: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国务院决定科工局中小微工业企业行政 服务
2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国务院决定教育局学校或教 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行政 许可
3医师进修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部门 规章卫生健康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行政 许可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行政 法规水利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行政 许可
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行政 法规水利局涉及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行政 许可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 法规水利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行政 许可
7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行政 法规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民政局)、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行政 许可
8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行政 法规市场监管局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 许可
9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规章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民政局)、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行政 许可
10主要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规章市场监管局申请人行政 许可
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规章市场监管局申请人行政 许可
12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规章市场监管局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局)行政 许可
13生产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规章市场监管局申请人行政 许可
14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规章市场监管局申请人行政 许可
15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市场监管局申请人行政 许可
1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部门 规章应急管理局人社部门或保险公司行政 许可
17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根据《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2021年12月28日),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与授权书》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地方政府规章民政局申请人行政 给付
18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行政 法规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村(居)委会出具行政 服务
19来历证明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第一次安全检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一条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在进行第一次安全检验时,其所有人应当提供来历证明、农业机械和个人基本信息行政 法规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行政 确认
20身体健康证明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部门 规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体检机构行政许可
2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部门 规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行政许可
22技术资格证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 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部门 规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行政 许可
23消纳场地受纳证明材料或协议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国务院决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行政 许可
24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证明城市户外广告审批《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场地或设施的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费。其缴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和场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场地使用费。地方性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行政 许可
25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客运站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26客运站经验收合格客运站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行政 许可
27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28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29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经营许可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0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道路旅客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1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 复印件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部门行政 许可
32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道路旅客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3进站 承诺书道路旅客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部门 规章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5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部门行政 许可
36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部门行政 许可
37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38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机动车维修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备案申请人备案
39聘用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细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备案申请人备案
40环境保护措施的证明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1企业法人资格、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42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43投入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44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4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部门行政 许可
46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行政 法规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 许可
47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清单式”服务的通知湘税函〔2019〕67号:11.契税优惠(一)住房 1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资料:(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备案
48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清单式”服务的通知湘税函〔2019〕67号:11.契税优惠(一)住房 1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资料:(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规范性文件税务局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清单式”服务的通知湘税函〔2019〕67号:11.契税优惠(五)支持文化体育教育23: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应报送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复印件。(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0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具有资质的机构备案
51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具有资质的机构备案
52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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